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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资人才公寓与保障房租赁管理系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1 11:50:30 浏览量: 70

合同编号:

 

 

 

 

 

 

 

 

豫资人才公寓与保障房租赁管理系统运行的

基础架构云环境与相应系统维护服务合同

 

 

 

  豫资人才公寓与保障房租赁管理系统

运行的基础架构云环境与相应系统维护服务 委托方(甲方): 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天津华胜天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本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豫资人才公寓与保障房租赁管理系统 运行的基础架构云环境与相应系统维护服务,并支付报酬,乙方接受委 托并进行豫资人才公寓与保障房租赁管理系统运行的基础架构云环境 与相应系统维护服务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 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

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项目的要求如下:

1.  服务内容:

 

 
 
基础架构云环境包括:

 

 

租赁管理系统基础架构技术维护工作包括:

(1)平台基础架构7x24系统监控服务;

(2)平台基础架构5x8技术支持服务:电话电话、邮件、QQ/微信技术 支持;

(3)平台基础架构日常系统健康检查。

租赁管理系统应用软件技术维护工作包括:

(1) 5x8 应用软件技术支持服务;

(2)功能修复、版本升级服务。

第二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三年基础架构云环境费用赠送三年维护

 

 

 

 

 

 

 

 

 

 

 

 

 

 

 

)总额¥131970.2元。

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快递给甲 方,总金额为:¥131970.2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元贰角 ) ; 其中未税金额¥124500.19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伍佰圆壹角玖分) , 税金部分¥7470.01元(大写:柒仟肆佰柒拾元零壹分 )。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金额转账到乙方指定账户,若乙方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发票的,则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不构成违约,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为:

公司名称:天津华胜天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天津滨海支行

银行账号:03001982264

注:若乙方上述收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 只要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付款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第三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 对方应当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发生合同中未能明确的争议。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 担风险损失:完全由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损失金 额向甲方赔偿;双方原因造成损失的,按各自过错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完全由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其 他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 改,乙方经两次整改后仍不符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 甲方已付费用,并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潘苗苗 为甲方 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李春银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在项目上进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项目联系人

2. 为对方的工作提供支持与配合,协调本方的工作人员与对方人 员进行协作

3. 负责提供对方所需的各种资料与技术支持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及时通 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 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 定:

1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金融岛中环路28号豫资控股大厦 

联系人:潘苗苗 联系方式:  13803863916      ;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街道生昌里29-301;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5510203641   ;

2、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类通知、 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 达,包含但不限于律师函、仲裁法律文书、诉讼法律文书、执行法律文 书等的送达。

3、如合同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并 电话告知的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合同任何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如送达地址变更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本条第1款确 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签收之日或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融岛中环路28号豫资控股大厦】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附件、补充协议、实施方案,经双方 签署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乙方:   天津华胜天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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